硫酸异帕米星
1, 4-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
还原型谷胱甘肽
普拉洛芬
多烯磷脂酰胆碱
西司他丁
亚胺培南
亚胺培南- 西司他丁钠
扎鲁司特
枸橼酸阿尔维林
拉诺康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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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抗生素类药物
B.中药注射剂
C.心脑血管类Ⅰ
D.心脑血管类Ⅱ
E.糖尿病类
F.消化系统用药
G.抗肿瘤药Ⅰ类
H.抗肿瘤药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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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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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新药的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9月15日以来批准的新药,尚未确定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按其申报与审批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自该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之日起生效。具体品种见附件。

  二、对处于过渡期内的新药,我局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三、对没有保护期、过渡期或未设监测期的新药,自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四、过渡期内新药技术转让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保护期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9月15日以来尚未确定的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

 
 

■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务院令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
■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 [2003]184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局令第24号)
■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 国办发[1998]35号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 国办发[1998]35号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五: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 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部分问题答疑
■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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