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异帕米星
1, 4-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
还原型谷胱甘肽
普拉洛芬
多烯磷脂酰胆碱
西司他丁
亚胺培南
亚胺培南- 西司他丁钠
扎鲁司特
枸橼酸阿尔维林
拉诺康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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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抗生素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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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心脑血管类Ⅰ
D.心脑血管类Ⅱ
E.糖尿病类
F.消化系统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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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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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期间可继续生产该品种。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我局申请中药同品种保护而又继续生产同品种中药的,我局将中止该中药品种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对公告前已经生产的合格产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四、对保护期将满的中药品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不再在保护期满前10个月发文告知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做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如申请延长该品种保护期,应当按《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此前由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及《条例》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上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务院令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
■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 [2003]184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局令第24号)
■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 国办发[1998]35号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 国办发[1998]35号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五: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 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部分问题答疑
■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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