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异帕米星
1, 4-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
还原型谷胱甘肽
普拉洛芬
多烯磷脂酰胆碱
西司他丁
亚胺培南
亚胺培南- 西司他丁钠
扎鲁司特
枸橼酸阿尔维林
拉诺康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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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抗生素类药物
B.中药注射剂
C.心脑血管类Ⅰ
D.心脑血管类Ⅱ
E.糖尿病类
F.消化系统用药
G.抗肿瘤药Ⅰ类
H.抗肿瘤药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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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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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务院令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
■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 [2003]184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局令第24号)
■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 国办发[1998]35号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 国办发[1998]35号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五: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 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部分问题答疑
■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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